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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医疗期与病假处理看这里

添加时间:2018-07-02 11: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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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许多劳动者甚至是用人单位都容易混淆医疗期与病假之间的关系,但其实医疗期并不完全等同于病假,而是与病假有区别的。有的时候两者是重合的,有的时候病假的时间长度可以超过医疗期的时间长度。

要充分认识两者的区别,就必须明白医疗期的概念和意义。所谓医疗期,是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患病的劳动者的一个特殊保护时期。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法规授予生病的劳动者的一把保护伞,在这个期间内,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有过错,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不得被解除的。

而病假则是该生病的劳动者恢复健康所需要的实际休息时间。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法定的固定期间,而是根据每个生病的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对于这个期间,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保护措施主要是规定了具体的病假待遇。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医疗期是“法定”期间,由法律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规定的“刚性”的时间段,比如工作满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死的,除非员工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

而病假期则是“事实”期间,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弹性”的时间段,譬如员工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固定的法定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

因此,病假并不等同于医疗期。如果一个劳动者法定的医疗期期满以后身体仍然不能康复,根据医生的诊断等仍然需要休息的,只要他符合本单位请病假的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还可以继续休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看到这里很多用人单位也许会担心,如果病假是没有时间期限的,那么会不会出现某些员工一直请病假,公司还必须支付其一定的病假工资,给公司造成一定的负担?其实大可不必如此担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医疗期满后未回公司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做以下选择:

1、向员工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如果员工拒绝返岗或是要求继续请病假的则视为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2、但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保持劳动关系的,则并不能因此而不安排员工病假,建议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如果员工选择申请事假来取代申请病假,企业可以暂不行使解除权,这种做法基于双方合意,不能说违反了相关规定,是可以实际操作的。

3、如果员工拒绝以事假来代替病假而用人单位仍选择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其病假,支付其病假工资,否则将面临员工仲裁的风险。因此,除非重要员工,建议用人单位慎重抉择,避免给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和麻烦。

此外,我们也建议用人单位完善休假制度,对于请病假的条件以及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员工请病假应该提供医生开具的病假单,而且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必须是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甚至对于防治“泡病假”的员工规定一个公司为其出资复查确认的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