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份福建省福清市医院的“禁止高层次人才辞职”的通知文件在医疗圈引起热议。澎湃新闻求证该院宣传部门,一位何姓主任回应系他人将医院文件电子模版篡改利用而成。
“我们不可能法盲到这种程度,和国家法律相对抗,用医院行政手段留住人才的做法已经过时了。”何姓主任表示。
医院人事科相关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表示,医院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并留住他们,今年招聘的15年服务期研究生,将一次性给予66万元购房补助,前五年给予30万元生活津贴,配偶可安排就业,“通过优厚的待遇留住他们,也有离职的,但是是个别的。”
一则虚假的文件,却引起医疗圈的广泛关注,令人信以为真,甚至将医院推上风口浪尖,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能与一些医生亲身的辞职经历有关。有网友反馈,确实很多医院辞职得扒层皮!而且,也不排除确实有部分医院明目张胆禁止医生辞职,明着违反劳动法。
由此想到,医院留人的正确“姿势”是怎样的呢?是明目张胆禁止、故意设卡阻挠,还是深入分析留不住人的原因,并认真解决之?
公立医院“强制”留人过时了
人常说,强扭的瓜不甜。在留人方面,也有太多太多的说法,如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等等。笔者曾经就医院如何留人,提出“薪、诚、信、公、义”五招。但很多医院管理者,往往只是将这些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记在心里,落实到行动上。
如今,国家政策鼓励医生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很多公立医院还停留在过去的观念里,在医院管理方面,还是官本位,距离人本位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国家提出医院逐步去行政化,看来还得快点再快点。否则,在社会办医大潮风起云涌的形势下,用“强制”的办法,终究会失效。
医生辞职、医院解聘都要依法依规
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而制定。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确定人选后,应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三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是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二是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是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单位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单位可以依法与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炒鱿鱼”,而工作人员也可以炒单位的鱿鱼。这一规定,见于《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了《条例》允许工作人员炒单位鱿鱼外,2017年7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事业单位用人也有规定。《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院应制定章程。医院章程应包括医院性质、办医宗旨┄┄,以及举办主体、医院、职工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医院要以章程为统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
《意见》规定,院长办公会议是公立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在决策程序上,公立医院发展规划、“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经医院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同意。公立医院可以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但要依法依规进行。
由此可见,医院对于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如辞职或解除聘用合同此类大事,应该在医院章程中载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之前,应该要经医院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同意,也就是说要“依法依规”进行。
二级医院必将成为人才争夺的主战场
笔者在网上搜索得知,福清市是福州市辖的一个县级市,2014年户籍人口120多万,被伪造文件的福清市医院是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床位编制500张。
作为省会城市下辖县级市,交通便利是吸引人才的优势,但同时如果管理者缺乏与时俱进,人才得不到应有的待遇、成长机会、发展平台,也会成为人才流失的重灾区。
因此,二级医院必须转变观念,抢抓机遇,在分级诊疗的大势下,利用患者流向三级医院必经转诊关卡,国家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提升,下放三级医院技术准入,支持组建胸痛中心、卒中中心,遍地开花的医生集团等利好政策,谋求自身业务发展,给高端人才搭建事业发展平台,在人才争夺战中占据主动,抢占先机。当下,首先要摈弃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简单粗暴的思维模式和留人办法。(转载自HC3i中国数字医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