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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HR该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8-03-13 16: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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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HR的小伙伴们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保,宁愿要现金签订资源放弃社保的承诺书。针对这种情况HR要考虑哪些问题?

首先HR要明白员工的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其次,HR应向员工解释不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员工的工资多了,但其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这些风险如果由自己承担,是难以应对的,所以这样做是不可行的。为了更好的讲明这个问题,来看下面案例。

王某于2015年8月4日入职上海市某公司,入职时宋某出具《申请书》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王某由于旧病复发,请假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宋某自行垫付。该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

2016年8月1日,王某返回公司上班,打算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与公司发生争议。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打官司”开始了:

王某诉至法院,一审胜诉

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王某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王某医疗费56554.2元。

该公司不同意支付,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王某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王某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王某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王某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员工损失。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该公司依旧不同意支付,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表示:原审做得对,驳回了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经核算,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看完案例,HR小伙伴是不是都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来办事。缴纳保险对企业来说是法定义务,作为公司一定要遵守。对于那些死活不愿缴纳社保的员工,只能劝他们另谋高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