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从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单位的人事部门也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人事部门招用员工快一个月了,希望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却遭到部分员工的拒绝。原因竟然是,这些员工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会受到合同期限的约束,想通过不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方法,达到形成永久合同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怎么办?那么如果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长达一年怎么办?
一、相关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违规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中规定的自愿、协商一致,并不是指劳动合同愿意签就签,不愿意签就不用签,而是指合同中的一些内容需要单位、职工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如果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迁就职工而继续用工的话,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按规定就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违规
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相关法律条文解释
《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一种个人理解,可既然有了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就只能按规定来处理了,在没有规定时还可以根据立法目的和宗旨来做。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解读
此条目的在于规范恶意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恶意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且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或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⑴必须在一个月内。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必须在一个月内要对员工进行书面通知和催告;在员工仍然不签的情况下,也必须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以上两种行为,都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作出。
⑵必须有一个用人单位书面催签的前置程序,在员工拒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催促员工及时签订书面合同。 这种行为是要式的,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电子邮件、电话通知、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皆不可取。
⑶员工仍然不与单位签订合同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单位才能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责任。但须注意,这种终止,也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所以:“员工不签,企业又需要,于是继续上班。但是现在那个员工离职了,却要公司给2倍工资(上了7个月班),该怎么办”的问题:企业只能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解读
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有合法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则满了一个月之后一年以内,针对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⑴一个月之后,双倍工资责任产生,直到书面劳动合同正式签订;
⑵原则上来说,单位必须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⑶如果员工现在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合法辞退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相关处理
1.“如果员工不签合同,而继续上班,企业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只能是以解除合同来促使员工签合同。
2.“如果与员工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员工自动放弃劳动合同保障的权益,可以吗?”
不能是放弃全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员工权益,只能是因员工不签合同而享有的权益。
3.“劳动者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什么样的证明才有法律效力呢?
证明只要是真实的、只要能能够反映企业已经催劳动者签合同、劳动者不签的内容,就有法律效力。
4.“现在我们公司又要与员工签合同了,但是还是有部分公司希望留用的员工不愿意签。该怎么办呢?如何规避风险? ”
⑴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签合同。
⑵如果员工不签: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合同(不管企业多么需要也解聘,否则超过一个月就要承担双倍工资的代价)不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只发实际工资。
⑶超过一个月后书面通知员工补签合同,仍然不签,可以辞退,只发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比较严密的,既保证了劳动者善意的权利,同时对劳动者恶意的行为和目的并没有实施保护。作为企业,应该充分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对恶意的劳动者如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长达一年等情况也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正确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