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注意什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即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在这里需要注意三个基本问题,到期终止的日期、到期续签前置程序以及到期终止的通知义务,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1.到期终止的日期
如固定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则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一般为2015年1月1日24时,如单位上下班时间为朝九晚五,则截止到2015年1月1日17时,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止”。
2.到期续签前置程序
到期终止的续签程序必须作为到期终止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3.到期终止通知义务
到期终止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目前仅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有所涉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其他地方无规定的,一般不要求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