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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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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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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为明确甲方管理职责,规范乙方经营行为,保护乙方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本合同关系及效力自订立之日起成立。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道路客运线路系国家公共资源,甲方依法行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乙方在甲方核定的经营期限内行使经营权,甲乙双方应共同努力,更好地发挥客运线路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乙方经营客运班线的基本情况(其他具体许可内容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班线起讫点       至       车辆牌照号    班线牌编号    核定经营期限年月起至年 月止年月起至年 月止年月起至年 月止年月起至年 月止异动情况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认真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职能,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2.及时处理乙方有关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管理方面的投诉,协调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3.合理调控客运运力,根据道路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道路客运线路许可。
  4.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6.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不得将客运线路经营权转包、转让或变相转让他人经营。
  2.不伪造、倒卖、转借、租让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客运标志牌。
  3.采取公司化经营方式,不采取挂靠经营。
  4.自客运线路许可之日起180天内投入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运营。
  5.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擅自暂停客运线路经营,连续停运时间不超过半年。
  6.按规定要求为旅客足额投保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7.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8.严格执行车辆安全运营规定,按核定座位运载旅客。
  9.严格执行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乱涨价、乱收费。
  10.确保车辆设施设备齐全有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11.不干扰、阻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12.不违反国家信访条例,不聚众闹事,不围堵政府机关或部门,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3.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查验和质量信誉考核。
  14.在经营期限内终止班线经营的,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15.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6.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17.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18.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19.因客运经营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甲方责任
  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乙方可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甲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乙方也可向甲方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乙方责任
  乙方在经营期内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力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3、4、5、6、13项约定之一或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7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自愿接受许可机关取消该线路经营权的处理;
  2.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8、9、10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接受停运1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3.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1项约定达3次以上的,接受停运2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4.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第12项约定的,接受停运3个月进行整改的处理。  第九条 乙方在经营期内,能较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可以优先取得该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的下一期经营权。  第十条 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客运线路,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经许可后取得下一期线路经营权的,双方应重新签定合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