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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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我们购买商品房时手续繁多,交纳的各项费用也多达十来项,总的来说,目前北京市购房时必须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签订的法律文书有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自然不用说,从双方签字盖章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发生争议时直接依据条款来执行,就是找不到依据,一般情况下还可以参与“兜底”条款(一般是第七条),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在这过程中起什么样的作用呢?如双方不执行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商品房认购书是开发商与准买受人之间就相关商品房认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书面文件,记载双方相关商品房认购权利义务。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商品房认购书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只约定认购的房号、约定的购房单价及准买受人向开发商交纳的认购款等。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在于:准买受人可在将来某个时间与开发商进一步磋商、洽谈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或购房合同,从而实现其购买认购房的目的。准买受人如果不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磋商、洽谈并签定房屋预售合同或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将准买受人的认购房转售他人并有权扣留准买受人所交纳的认购款作为违约金。开发商如没有及时正确地通知准买受人前来磋商签订合同或将其认购房屋另售时,则开发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双倍返还定金,甚至赔偿准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其相关法律依据有:《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双方不仅应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合同权利,而且在履行合同义务中也应以善意的方式,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不得规避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此,开发商应及时地以正确的方式通知准买受人前来签订合同,准买受人应积极地在开发商通知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与开发商就买卖合同条款进一步磋商、洽谈至最后签订合同,如果一方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则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认购书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则根据违约条款执行,如果违约金额不足以弥补一方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来要求相应的补偿。总的来说,市场经济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房地产市场更需当事双方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这样房地产市场才会更规范,当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则可以依据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