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职人员合作协议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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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本协议之制定目的在于保护基于完全自愿而签订该协议的签约双方之利益。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演出要求作出适当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表演时间、表演时长、表演造型、艺员配合等项目。
2.在甲方认为有适当必要的情形下需要乙方进行事先彩排或预演,乙方应予以配合。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配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服装、道具、车马使用、餐饮;有另行议定者不在此限。
4.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的正当权益。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达成甲方要求的表演目标后,有权获得本协议商定的报酬。
2.乙方有权援引适当法律及法规条文拒绝不适当的表演内容,且该拒绝事项不在违约之列。
3.乙方应不得耽误甲方所制定的与乙方相关的工作进度并应积极配合。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表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动作、力度、协调音准、音高等具体内容和感情处理、投入程度等抽象内容。
四、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就合同发生争议,可以诉诸签约所在地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或诉诸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金额之双倍作为违约金金额。
五、附加条款: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