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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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新细则为此作了补充规定(参见新细则第70条)。
(3) 我国已于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有履行条约规定的各种职责的义务。另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于国内申请的特殊程序进行处理。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为了落实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新细则在吸收原中国专利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pct制度的最新发展,增加了一章关于国际申请的专门规定,具体规定有关专利国际申请的特殊处理程序(参见新细则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