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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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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质权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 (下称借款人)签订的荣  ___年委托字第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农信社___年保字第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___年借字第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佰拾 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重庆市峰高水泥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年 月 日在  县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15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