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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境旅游合同(官方范本)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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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用 条 款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            
    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方已认真阅读《通用条款》各项内容,并就《通用条款》按以下第_____项予以确认。
    1、完全认可《通用条款》各项内容;
    2、基本认可《通用条款》的内容,并就持异议的条款与乙方重新达成协议,记入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二条 旅游者情况
    甲方参加旅游人数为______人。
    甲方声明:参加此次旅游的人员身体状况基本健康,能够适应本次旅游,并愿意承担健康责任。□是 □否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行团号:____________(□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二)旅游行程共计_____日____夜,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三)旅游线路:(包括旅游者抵达的国家/地区、城市、主要景点,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四)集合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                      (五)散团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六)购物安排:每天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次,全程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甲方是否同意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是;□否
   购买方式:□自行购买;□委托乙方购买    第四条 旅游费用
   (一)本旅游行程的收费标准(人民币)为:成人____元/人;儿童______元/人。旅游费用(人民币)总计:成人______元/人×______人+小孩_____元/人×_____人=_________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元人民币。
   (二)甲方应在出游前____日内交纳预付款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日付讫。相关费用约定在旅游行程中支付时,甲方须支付现金。
   (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或标准: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乙方代甲方办理□护照□签证□通行证□签注,旅游订车(房、餐)等手续费。
    2、交通客票标准:火车:□是/□否空调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
    轮船:普通客船____人/间,□是/□否带卫生间,或 等舱; 星级游船□标准间/□单人间/□套房;
    汽车:□是/□否空调车;
    飞机:□经济舱/□商务舱/□特等舱。
    3、住宿标准:
   (1)非星级饭店:____人/间;□是/□否带卫生间;□是/□否有空调。
   (2)星级饭店:□双人标准间/□单人间/□三人间/□套房;□是/□否有空调。
    住宿时如遇自然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住宿设施位置:□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郊区
    4、膳食标准及费用(不含酒水及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早餐[中西式自助餐或桌餐]_____元/人,正餐_____元/人[□中式/□西式][____菜____汤],共___早餐____正餐。
    5、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6、旅游服务费:含组团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境外导游、司机、酒店服务人员小费;2、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3、自费项目有关费用;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5、行程中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6、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保险的费用;7、第四条第(三)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五)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
   (一)签约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乙方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日前及时通知甲方,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乙方建议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
    3、乙方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加,由甲方补足;如有减少,由乙方退回。                   
   (二)乙方未能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日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是;□否。
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甲方承担 □第三人承担。
   (二)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是;□否。
具体转让方式选择:
    □1、乙方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由乙方就本合同内容对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甲方与受让旅行社重新达成协议,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人民法院起诉;
    4、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湖北省出境旅游合同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质量标准和内容及价格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作出说明或明确警示,有权获得旅游有关的知识。
  (三)自主选择出境游组团社和出境旅游内容、旅游方式的权利。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购物、宗教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
  (八)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在游览期间不得涉足色情、赌博等场所,不得参与境外非法活动,不得携带、收受非法资料、物品,不得擅自离团,不得滞留境外。
  (二)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团队成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不得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三)如实提交、填写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履行合法手续。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己提交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遵守合同约定,配合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如因个人原因需离团活动或中途退团,应向旅行社提出书面要求,并与旅行社就有关权益达成协议。
  (五)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旅行社的安全提示,不得拒绝旅行社的安全劝阻,擅自进入无安全保障的区域或参与危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旅游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六)所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旅游费用。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核对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身体状况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境外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提供《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等本合同涉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供旅游者查阅。
  (四)选择目的地国家政府指定接待中国公民自费旅游的旅行社作为境外地接社。因境外地接社违反本合同,使旅游者受到损失的,组团旅行社应负责先行赔偿。
  (五)为旅游团派遣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领队证的专职领队;合同约定在口岸成团的,应告知旅游者成团地的集合地点、具体时间、接洽方式、领队情况和应急措施。
  (六)在出发前召开行前说明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各国家/地区小费收取情况及大致金额、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误导性的表述。
  (七)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
  (八)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九)旅行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表》合理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当旅游者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如购物点不是行程内安排的或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购物点为行程内安排的或旅行社推荐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十)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安全与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为法定保险,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要求,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年度责任保险。
  (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有义务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有义务告知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意义和方式。旅行社为旅游者推荐的个人保险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旅游者是否委托旅行社代为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应在专用条款中作明确表示。
    2、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专为旅游者设计的一种人寿保险。旅游者应充分了解保险内容和理赔事宜,并与旅行社协商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3、发生旅游意外伤害,旅游者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依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三)健康声明:旅游者应据实向旅行社作出健康声明,实事求是地说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隐性疾病。旅游者因未向旅行社说明自身故有、既往及隐性疾病而发生旅游行程中意外死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遇政府调整价格,旅游费用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
  (三)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列车班次时刻临时变更,旅行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基本安排不变动的情况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四)如旅游者临时要求提高餐饮、住宿项目标准,经旅行社同意安排后,旅游者应补交所需差额。
  (五)除以上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或侵权责任
  1、旅游者违约或侵权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旅行社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旅行社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旅行社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中途擅自离团或滞留不归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因擅自离团或滞留不归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和随身财物损失,责任自负;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规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或侵权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旅行社或领队应按《旅游行程表》的安排,准确告知旅游者各个旅游景点的出发、集合地点和时间,因告知不详尽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4)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5)旅行社委托的目的地国家接待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6)除正常的委托地接社接待和散客拼团外,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7)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除合同约定的自由活动外,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倍的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7日通知旅行社,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提前4-6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3)提前1-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4)在旅游开始日、开始后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5)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提前4-6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3)提前1-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4)在旅游开始日、开始后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是指:代办证照、签证(注)费,退机(车、船)票损失费、手续费,退订房(车)损失费等。
    3、安全因素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行政机关或目的地国家使领馆的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4、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不可抗力,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旅游行程表》至少应包含团号、领队姓名、领队证号、领队通讯方式、集合出发时间地点、散团时间地点、住宿标准、交通工具标准、用餐标准、游览景点及时间、购物次数及地点、境外应急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要素。行程表须加盖旅行社的合同章及行程表与合同的骑缝章。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境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旅游服务关系。
本合同所称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由出境游组团社亲自或委托签订互为代理协议的出境游组团社负责将旅游团队送到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境外地接 社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本合同所称出境游组团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是指经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出境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普遍适用的规定;《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湖北省旅游局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8号,邮编:430070。
    湖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27-87124701。
    湖北省各级工商部门监督管理投诉电话:12315前加区号。
    5、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旅游者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或按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
    6、《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