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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中国银行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

添加时间: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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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no_____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银行××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字后交中国××银行××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银行××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银行××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同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字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注: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书背面的“补充说明”后再交费。
  
  ┏━━━━━━━━━┯━━━━━┯━━━━━━━┯━━━━━━━━━━━━━┓
  ┃甲方(投保人)姓名│     │甲方(投保人)│             ┃
  ┃         │     │身份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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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账时间│ 月 日的每 对应日│甲方人民币储蓄││││- │││││││ *│┃
  ┃    │          │账号     ││││ │││││││ │┃
  ┠────┴───┬──────┴───────┴┴┴┴─┴┴┴┴┴┴┴─┴┨
  ┃甲方人民币开户行│中国××银行××市分行  区  储蓄所         ┃
  ┠──┬─────┴──────┬────────────┬────────┨
  ┃乙方│××人寿保险公司营业  │乙方人民币开户行    │        ┃
  ┃  │部营销部        │            │        ┃
  ┠──┴──────┬─────┼────┬───────┴────────┨
  ┃乙方人民币账号  │     │查询部门│  ××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
  ┃合计保费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
  ┠──────┼─────────┬────┬┼┬┬┬┼┬┬┬┬┬┬┬┬┬┬┨
  ┃查询电话  │         │保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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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签章)
  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年__月__日  业务员姓名_____业务员号码_____________
  所属_________区_________部__________组
  联系电话(寻呼)______________
  
   补充说明
  
  一、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则本合同所列的合计保费为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明本公司已同意承保。本公司同意承保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为准。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体检或加费而未完成相应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不予承保。
  
  二、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本公司免费为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二万元整。保险期间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至下列三项事件中最先发生之日时止:(1)本公司签发主险保单之日。(2)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第三十日。(3)本公司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且投保人签收退还的保险费时止。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负其他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有重大不实告知,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责任。受益人为投保单中列明的受益人。
  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发生在境外的行为;(5)被保险人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6)被保险人酗酒、斗殴行为;(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执照驾驶。
  
  三、若本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公司将开具正式保险费收据;若投保申请不被接受或在冷静期内投保要求撤消保单,本公司将预收首期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四、投保人自交费起一个月内未收到正式保险费收据、有关投保人事宜的通知或保险单,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甲方若在续期交费日前,未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则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当期保险费。
  
  五、本补充说明为《委托中国××银行××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维护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并避免在投保后发生任何纠纷,本公司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明确告知上述事项。请您亲笔签字以示确实认知上述事项(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签均属无效),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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