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3 11:34
行政律师业务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条2和条11: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条5、6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不是复议终局裁决的,都可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如行政确权。
行政律师职业要求
1.行政法或者行政诉讼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依法获取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精通行政法和形式诉讼相关法律;
4.2年以上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案件实习经历;
5.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6.具备良好的文字功底,文笔周密;
7.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8.工作认真、细致,具有团队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