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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律师业务范围及职业要求有哪些

15 | 4596***6@qq.com |浏览1271次
收藏|2016/06/03 11:33

行政律师业务范围及职业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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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 11:34

行政律师业务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条2和条11: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条5、6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不是复议终局裁决的,都可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如行政确权。

  

行政律师职业要求

  1.行政法或者行政诉讼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依法获取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精通行政法和形式诉讼相关法律;

  4.2年以上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案件实习经历;

  5.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6.具备良好的文字功底,文笔周密;

  7.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8.工作认真、细致,具有团队精神。

186902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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