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6 11:15
民事诉讼代理范围
民事律师可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08条的规定,律师对以下案件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代理:
1、 民法(含合同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案件。如涉及财产所有权的案件、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案件、债权债务案件等。
2、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案件。如姓名权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名誉权案件、肖像权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3、 民法调整的知识产权案件。如著作权案件、专利权案件和发明发现案件、商标权案件等。
4、 继承法律关系调整的继承案件。
5、 婚姻法律关系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如离婚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监护关系案件等。
6、 破产法律制度调整的申请宣告破产案件。
7、 房地产法律调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8、 海商法律制度调整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9、 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案件。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案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因开除或辞退职工发生争议的案件等。
10、其他案件。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等。
民事律师资格
1.民商法或者民事诉讼相关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3.2年以上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实习经历;
4.精通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
5.具有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6.具有良好的文字功底,文笔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