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己取消岗位 反赖猎头公司违约
添加时间:2017-11-27 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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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公司欲招聘一位“全国销售经理”,花费高额服务费去委托“猎头公司”搜寻人才。然而,猎头公司推荐的十余人都被商贸公司拒绝。最后,该公司以猎头公司未按要求招到合适人才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讨要服务费。日前,徐汇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业务开展需要,某商贸公司需要招聘一位全国销售经理。公司为招揽人员,开出的报酬也颇为丰厚,年薪达到数十万元。2009年底,商贸公司与猎头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猎头公司推荐符合其要求的人选,如果该人选经原告录用后6个月内被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则猎头公司需要继续免费提供替代者。从2010年2月至10月,商贸公司分3次共支付了14.7万余元的服务费用。2010年7月,猎头公司推荐的一名销售人员吴某被该公司正式录用,但是由于在6个月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商贸公司以猎头公司未能提供合格的替代者为由要求返还所有服务费用,并于去年7月份诉至徐汇区法院。
在法庭上,猎头公司辩称自己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公司推荐的吴某已经与商贸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吴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连续推荐了10位候选人,但均未被录用。公司将继续履行合同,为商贸公司推荐人员,所以不同意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将推荐的候选人个人背景、专业成就等情况形成报告交给原告审查,并安排候选人与原告会晤,待原告选择。原告将会对所选定的候选人提供6个月的保证,如候选人在此期间内被解雇或自愿离职,被告将会在不追加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提供替代人选。但被告的这一保证并不适用于因商业结构、公司停业等情况。对于服务费用,双方约定为该岗位年薪的三分之一,不低于14万元。同时,原告在法庭表示,公司已经不需要合同所约定的职位。
法院认为,被告愿意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现在原告以不再需要该岗位为由欲解除合同并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驳回了该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