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案例:跳槽也不能想跳就跳
添加时间: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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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约满离职后,加盟了另一家同类公司,成为老东家久久公司的竞争对手。为此,久久公司以违反《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为由将胡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日前,法院对这起竞业限制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胡先生被判支付老东家久久公司违约金5万元。
双方有过约定
胡先生是一名颇有才华的工程师,2004年9月进入久久公司担任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相关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胡先生在离职后的3年内,不得到同类公司任职,如有违反须承担违约金。去年9月,合同期满终止,胡先生离开久久公司。随后,久久公司将胡先生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支付给他,但却被退回。久久公司起了疑心,委托律师调查后发现胡先生夫妻俩摇身一变分别成了另两家与久久属于同类企业的公司股东。今年6月,久久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因请求事项已超过劳动争议法定申诉期限而未被受理。久久公司遂诉至法院。
违约应该补偿
久久公司认为,胡先生进入公司时即自愿签订了《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其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3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久久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而公司方面曾在胡先生离职后以邮寄的方式支付他承担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6608.60元,并在附言一栏写明“11月19日汇的竞业禁止协议补偿费因地址不详被退现重汇”。然而该款在今年3月因“逾期退汇”而退回久久公司。现胡先生加盟另一家同类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要求法庭判令胡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继续履行《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
被告自称无错
胡先生辩称,自己离职后久久公司并没有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自己在今年3月进入另一家同类公司工作并成为股东确是事实。但是该公司与久久公司生产的设备虽然都是用于汽车制造方面,但前者是用于汽车零部件组装方面的设备,而后者则是用于汽车整体组装方面的设备。因此,胡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
跳槽违反约定
法院认为,《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双方均应遵守。久久公司在去年11月通过邮政汇款方式向胡先生支付相关补偿金,并无不当。退而言之,即使久久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是胡先生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理由。根据胡先生新跳槽的这家公司留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章程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与久久公司确有相同之处。胡先生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久久公司现依此主张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等各方面情况,法院将此金额调整为5万元。
关于久久公司要求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的《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法院认为,胡先生在本案中已承担了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随后他是否继续履行《保密、竞业禁止协议书》属侵权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久久公司如因此受到损害,可依法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来源:人在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