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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操作细则》解读

添加时间:2022-08-02 11: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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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稳定住房消费,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从5月 16日起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政策。

一、提取额度如何测算?

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需根据所购房屋总价、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与开发商约定首付比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提取额度不得高于《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比例(金额)。

二、已申请提取支付首付款,还能再支取追加首付吗?

缴存职工已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后,不得再次支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即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用于支付购房款。

三、公积金归集在异地的职工是否适用该政策?

公积金提取政策由职工缴存所在地制定,能否适用该政策提取公积金需参照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四、开发企业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让职工购其商品房可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开发企业在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成功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关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操作细则》中所附的《承诺书》后,购买其商品房的职工才能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五、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的渠道有哪些?

(一) 线上渠道:

1、闽政通APP:登录闽政通APP选择“公积金服务”,选择“公积金服务”里的“证明打印”选项,“在公积金账户证明”栏中选择所需证明进行查询打印。

2、微信公众号:登录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进入“办事大厅”选择“全部服务”,点击“证明打印”中的“个人公积金缴存证明”进行打印。

3、网上服务大厅:登录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个人业务”中的“证明打印”进行打印。

(二)线下渠道:

职工可持身份证原件至漳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布设的漳州市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机、“e政务”等自助服务终端打印。在建行缴存的职工,可到建行各网点智慧柜员机打印。

六、案例分析

职工A在漳州行政区域内某房地产公司楼盘看中一套商品房,意欲购买楼盘中的一套住房,该房屋系职工家庭首套住房,房屋总价为150万元,购房首付款需支付房屋总价20%,即30万元。按原有规定需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后再根据需求提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新政策出台后,职工A及其配偶可以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支付首付款。

①若职工A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0万元,配偶B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5万元,职工A和配偶B均缴存在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则可使用这25万元直接支付该套购房的首付款。了解到房地产公司已在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且已签署《承诺书》,职工A和配偶B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与拟提取公积金的差额(即30-25=5万),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职工A和配偶B携带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到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购房支付首付款业务并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②若职工A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万元,配偶B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5万元(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为45万元,高于房屋总价的20%),个人希望支取所有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则须根据个人首付意愿与开发商约定支付首付比例为30%,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职工A和配偶B携带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到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购房支付首付款业务,支取完整45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公司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用于支付首付款。

③若职工A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万元,配偶B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5万元(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为45万元,高于房屋总价的20%),个人希望留存部分资金用于贷后还款,希望支取3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则根据约定的20%的首付比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职工A和配偶B携带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到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购房支付首付款业务,支取3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公司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用于支付首付,留存15万元用于贷后还款2个月后办理报账式冲还贷业务(或贷后还款一年后办理还贷支取业务);

注:调整首付比例将同步影响贷款可贷额度(购房首付+贷款额度=房屋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