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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的批复

添加时间:2022-08-02 11: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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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的请示》(漳公积金〔2022〕3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稳住住建行业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办〔2022〕5号)有关规定,同意你中心对我市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第二次申请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全市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30%;申请组合贷款购房的,结合商业银行首付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二、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可贷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另加5万元。

以上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