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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8-01 16: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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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相关规定,为落实《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池房金委【2022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年检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缴存额上下限

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21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池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1341元。据此核定,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836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40元。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02号)文件公布的池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职工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二)缴存基数调整

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职工本人2021年度(自202111日至20211231日止)月平均工资。

2、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三)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271日至2023630日。

二、住房公积金年检

(一)年检对象

在中心开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202211日以后新开户单位不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检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情况。检查2021年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是否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是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检查单位职工每年汇缴和补缴总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当年缴存额上限;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超上限12%和低于下限5%

2、检查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本信息情况。对单位及职工基础信息规范、准确、完整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错误、缺失、遗漏信息,单位是否及时办理了信息变更手续。

3、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情况。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多个正常缴存账户、非法定年龄缴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低于十六周岁)的情况进行清理核查。对于因特殊情况继续缴存的职工,单位是否及时向中心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

4、检查单位封存账户情况。对单位长期封存未销户的职工账户进行清理检查,对于封存原因为退休、死亡等销户或转移条件的,单位是否及时通知职工办理账户清理手续。

(三)年检程序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年检资料报送前,须做好线上或线下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

2、各缴存单位提供以下申报资料至中心各业务网点办理年检工作:

1)《2022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年度工资基数核定表》;

2)《2022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检申报表》。

请各缴存单位登录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zx.chizhou.gov.cn/)“服务指南——下载中心”下载样表。

三、办理时限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申报、年检时间为202271日至930日,各缴存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各县区管理部服务窗口或中心网上申报系统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四、有关要求

1、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年检工作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自查自检,核对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个人账户余额是否正确。按时报送申报资料,确保填报的内容规范、准确、完整。

2、缴存单位填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单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基础数据,应按工资总额规定计算,据实申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在申报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不得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但因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以前年度的,须报经中心审批后办理,未经中心审批的补缴、多缴款项将进行退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