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
一、单位缴存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申请材料
1.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用承诺书;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1);
3.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江苏政务服务网、网上业务大厅。
(三)相关规定
1.单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受理审批后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上业务单位用户服务协议》,开通网上业务大厅。
2.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已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预开户的,可在网上业务大厅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办理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录用职工尚未在本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附件2);
2.职工近期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等相关社保证明材料;
3.工资表。
(二)办理渠道
业务受托银行专窗、网上业务大厅。
(三)相关规定
单位应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与实际缴交社会保险职工的信息应一致。
第二部分 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冻结、转移
一、个人账户封存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离退休、死亡或发生工作变动的,单位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所在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或者合并而终止或注销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申请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
(二)办理渠道
业务受托银行专窗、网上业务大厅。
(三)相关规定
单位二年(含)以上未发生汇缴且职工个人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填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承诺书》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二、个人账户启封
职工住房公积金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应自职工发放工资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继续缴存。
(一)申请材料
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
(二)办理渠道
业务受托银行专窗、网上业务大厅。
三、个人账户冻结
按照《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宿中法〔2018〕105号)执行。
四、个人账户同城转移
职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转入单位或个人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一)申请材料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授权经办人办理的,提供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业务受托银行专窗、网上业务大厅。
五、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接续
(一)异地转入
办理异地转入手续的,职工在我市设立个人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入手续。
1.申请材料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3);职工本人身份证。
2.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网上业务大厅。
(二)异地转出
办理异地转出手续的,职工应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
第三部分 缴 存
一、汇缴
(一)单位汇缴时,应遵循“先核后缴”的原则,对当月缴存人数、缴存金额等核定后汇缴,汇缴核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单位当月缴存人数、缴存金额与上月一致的,直接核定。
2.单位当月缴存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办理相应的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等手续,完成当月所有个人账户变更后,核定当月缴存人数、缴存金额。
3.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再核定缴存金额。
(二)业务受托银行收到汇缴款项后,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当月应缴金额一致的,业务受托银行应自收到款项后当日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小于当月应缴金额的,业务受托银行应与单位确认汇缴金额后,通知单位在 10个工作日内补齐差额款项;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大于当月应缴金额的,业务受托银行应与单位确认汇缴金额后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多余款项记账到单位的暂存户,暂存户金额应在次月处理完毕。
2.资金来源不明的,经核实,由业务受托银行报管理部后原渠道退回;无法原渠道退回的,由管理部报中心领导审批后退回。
(三)单位汇缴、补缴等数据信息发生错误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因单位原因造成汇缴、补缴等数据信息发生错误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更正申请、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表,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更正;
2.因业务受托银行原因造成汇缴、补缴等数据信息发生错误的,业务受托银行应做出更正说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更正。
二、补缴
(一) 发生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
1.单位新录用职工或新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缴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的;
5.其他情形需补缴的。
(二)相关规定
1.职工补缴的,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表》(附件4),补缴金额应按补缴相应年度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并按补缴相应年度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执行。
2.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当年缴存额不超过职工当年月缴存额的12倍。
三、缴存基数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单位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及时调整缴存基数,未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其调整。
四、缴存比例
1.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五、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组成,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当年不变,下一年度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原单位和新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因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或缓缴申请表(附件5);
2.经公示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提供经公示的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
3.因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的,提供单位近6个月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第三方审计报告;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提供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文件或证明;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相关规定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
2.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或者经营状况好转后,应当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七、办理渠道
业务受托银行专窗、网上业务大厅;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江苏政务服务网办理。
第四部分 缴存信息变更
一、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手机号码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手续。
(一)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6);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江苏政务服务网、网上业务大厅。
二、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职工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本人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一)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7);
2.身份证;
3.职工姓名、证件号码变更的另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材料。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江苏政务服务网。
第五部分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一)申请材料
1.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
2.单位合并、分立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单位撤销、解散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撤销、解散的文件或单位营业执照注销(吊销)的材料;单位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及清算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经办人身份证。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
(三)相关规定
1.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注销业务时,单位归集暂存户余额为零且职工个人账户去向明确。
2.单位符合条件但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注销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可向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核实单位撤销或破产的情况,经查证核实后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部分 缴存信息查询及开具证明
一、申请材料
个人查询:本人身份证。
单位查询:单位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身份证。
二、查询渠道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江苏政务服务网、网上业务大厅、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号、自助终端、服务热线。
三、查询时限
通过公积金窗口查询的,即时予以答复;缴存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四、开具缴存证明
个人开具:本人持身份证可在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渠道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及明细。
单位开具:缴存单位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可在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渠道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及明细。
第七部分 一般规定
一、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所需的表格、承诺书、委托书等,可在公积金业务窗口领取或在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业务大厅)下载;已开通网上业务大厅的单位,可在网厅办理相关业务。
二、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应按本业务规范办理业务,提供的申请材料或上传的数据信息应真实、有效,表格填写或信息录入应完整、准确,申请表格应清晰、印章应齐全。
三、本业务规范中职工本人办理的业务应持身份证原件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除提交委托人按照本规范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个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 公积金中心、业务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但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可信电子证照(超管)系统能补齐的,当场办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部分 监督及处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业务受托银行、缴存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严禁违规办理业务,出现违反本业务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本人及所在科室(管理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除绩效等处罚。
第九部分 附则
一、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另行规定。
二、本业务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公积金中心原有相关规定与本业务规范不符的,以本业务规范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