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提取范围、办理渠道
一、提取范围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江苏政务服务网、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版)、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自助终端。
第二部分 购建房类提取
一、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含全款购房、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
(一)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共同购房提供);
3.购房发票;
4.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5.借款合同(商业贷款提供)。
(二)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购房合同日期之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且账户应保留最低余额1元以上。
(三)提取人员范围
1.缴存人本人、配偶;
2.共同购房并拥有产权的同户父母、子女。
二、购买本地再交易自住住房
(一)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购房发票;
4.不动产权证书。
(二)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为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之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且账户应保留最低余额1元以上;
2.共同购房的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按其所占产权份额计算提取额上限;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若房屋产权人为夫妻关系的提取金额可以按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提取。
(三)提取人员范围
1.缴存人本人、配偶;
2.共同购房并拥有产权的同户父母、子女。
三、购买异地自住住房(含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
(一)申请材料、提取额度、提取人员范围按照本地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条款办理;
(二)全款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另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地户口簿或社保证明,购房前户口需迁移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需缴交3个月以上;
(三)购买异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所购房屋一年内交易次数超过2次(含)的不予提取。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宅基证、建造造价表;
4.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危房鉴定证明;
5.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参照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通知》(宿住房公积金〔2021〕51号)执行;
6.购买建筑材料票据。
(二)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修建房支出(不含各种税费等支出),且账户应保留最低余额1元以上。
(三)提取人员范围
缴存人本人、配偶
第三部分 还贷类提取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按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办理条件
缴存人及配偶名下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还款的。
2.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
3.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期间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且不超过上一年度内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保留各自当前月缴存额的6倍。
4. 提取人员范围
缴存人本人、配偶
(二)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宿政办发〔2012〕140号)和《宿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规定进一步补充说明》(宿住房公积金〔2017〕53号)执行。
(三)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为贷款本息金额。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冲抵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为合计额度)为最后一次还贷本息金额。
(四)部分冲抵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通提取公积金冲抵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宿公积金委〔2020〕7号)执行。
(五)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以下提取情形的:按年提取、按月提取、一次性提取偿还住房贷款的,参照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规定执行。其中按年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若申请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异地已办理按月抵扣业务,则另一方在我市办理按年还贷提取的金额,应扣除异地一方其当年按月抵扣业务还款合计金额。
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一)按年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1.办理条件
缴存人或配偶名下有正在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2.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银行借款合同(首次提取);
(3)贷款流水账(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加盖银行业务章);
(4)贷款余额表(加盖银行业务章);
(5)婚姻证明。
3.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还款期间内夫妻双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且不超过上一年度内已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不含提前部分还款、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保留各自当前月缴存额的6倍。
4.提取人员范围
缴存人本人、配偶
(二)按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按照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宿公积金委〔2021〕4号)执行。
(三)一次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1.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3)贷款余额表或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
(4)婚姻证明。
2.提取额度
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夫妻双方共同提取的为合计额度)为未结清贷款余额或为最后一次还贷本息金额。不超过缴存人一次性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未结清贷款余额的差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
3.提取人员范围
缴存人本人、配偶
第四部分 其他非销户类提取
一、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的
(一)办理条件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含酒店式公寓、自建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租房行为不予提取。租房提取不限次数,可一年一次性提取,也可按月或按季提取。
(二)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缴存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3.所租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证)或登记备案的网签合同复印件;
4.租赁合同。
(三)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以家庭为单位,每户1200元/月,每年最高提取额14400元;房租支出低于最高额度的,按实际租金支付。
(四)提取人员范围
缴存人本人、配偶
二、协助法院强制执行的
按照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宿中法〔2018〕105号)执行。
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中心配合法院直接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
三、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办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占当年家庭收入三分之二以上的);
2.突发事件是指:重大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人身伤害、重大疾病等;
3.重大疾病包含: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脑梗心梗造成严重后遗症。
(二)提取额度
1.家庭遭遇重大事故提取最高金额不超过费用支出自付部分;
2.重大疾病提取最高金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报销后自行负担部分。
(三)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相关费用支出证明;
4.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重大疾病提取);
5.提取人单位、所在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
(四)提取人员范围
1.缴存人本人、配偶;
2.患重大疾病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提取父母公积金。
第五部分 销户类提取
一、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且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提取类型
(一)离休、退休的;
(二)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继续缴存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申请材料
(一)离休、退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继续缴存的,需提供缴存人身份证;
(二)出境定居的,另需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另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结论材料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小于5000(含)元的,需提供信用承诺书、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大于5000元的,需再提供公证委托书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若公证委托书中明确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则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同时到场办理。
四、提取额度
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提取人员范围
1.缴存人本人;
2.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
第六部分 提取业务政策口径
(一)提供的相关资料需为原件;
(二)缴存人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
(三)提取时需提供本人本市的工行、中行、建行、农行、邮储、交行等任一家受托银行Ⅰ类银行卡;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五)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仅限提取主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
(六)以赠与、继承、分割、互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予提取。
第七部分 提取流程及审核
一、流程
(一)线下流程
提取人申请→初审→复审→审批→办结。
(二)线上流程
提取人登陆“江苏政务服务”APP→点击【公积金】→点击【公积金提取】进入应用→选择宿迁市→点击【缴存人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选择提取相应选项→按照要求输入或上传资料→提交→初审→复审→审批→办结。
提取人登陆“宿迁公积金”官方微信→点击【慧办】→【提取业务】→点击提取相应选项→按照要求输入或上传资料→提交→初审→复审→审批→办结。
二、审核
(一)初审
1.经办人员为初审岗。初审人员应严格审核提取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重点核对提取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主要信息;
2.初审人员根据提取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提取额度,完成初审流程提交复审;
3.未规定期限的,自证明材料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并将所需的全部审核材料原件扫描存档;
4.为便于提取人线上办理提取业务,初审人员应指导提取人关注和绑定官方微信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二)复审
1.经办人员为复审岗。复审人员应负责对初审人员的业务进行复核和监督指导。重点核查提取额度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对于未通过提取复审的提取申请,复审人员应在业务系统中驳回提取申请并注明原因。初审人员应向提取申请人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及补正方式,退还申请材料;
3.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对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核实过程情况复杂,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的,按照信用承诺方式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
经办人为专职审批岗。对提取业务进行审核,侧重对提取人提供的材料完整性、提取金额等核心要素进行审核。
(四)抽查
为防范提取业务廉政风险,建立抽查复核和审计复核制度。抽查复核由监察科会贷款科组成复核小组,每季度开展1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提取业务总量的5%,抽查结果纳入考核;审计复核由中心统一外聘审计机构执行,对年度提取业务进行审计复核,出具审计复核结果。
第八部分 监督与处罚
一、中心监察科、贷款科负责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与抽查工作,对不遵守提取业务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以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初审人员应当场扣押虚假材料。经核实,确认为骗提行为的,及时向中心报告,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将该职工列入住房公积金特别关注名单。特别关注人员5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骗提公积金过程中有涉黑涉恶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严禁中心职工违规办理业务,发现违反本业务管理规范行为的职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本人及所在科室(管理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免谈话、扣除绩效、待岗三个月、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业务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市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与本业务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