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2〕21号)文件的精神,服务临汾营商环境,支持缴存职工“住有所居”,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临汾实际,持续优化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二、主要调整情况
(一)提高贷款最高额度至1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贷款期限、房屋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年月(夫妻双方的缴存年月合并计算)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其中:正常缴存年月在6-24个月(含)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正常缴存年月在25-36个月(含)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以此类推,正常缴存年月在109个月以上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二)调整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房屋套数。在申请贷款前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认定为首套房;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且已结清的认定为二套房,利率上浮10﹪;不得向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含山西省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平台)的贷款记录、征信报告记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取消对房屋套数与住房贷款次数合并计算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再联网核查申请人的房屋套数,不再要求借款人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三)放宽按揭贷款项目合作条件。按照市政府临政办发〔2022〕21号文件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疫情期间,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建设的,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申请预售许可。对于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直接受理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