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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水平,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减少办事群众跑腿次数,及时解决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的盲点问题,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完善提取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清零行动期间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无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理提取的,购房人可持购房款收据(若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印章)予以办理,若无法提供收据的,待其取得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后予以提取,办理时限以票据出具之日起一年内计算。
二、退役军人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的,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征信报告只显示存在有住房贷款,无法提供还款明细,在办理时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即可,经银行联网核查真实性后,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其贷款金额。
请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政策法规科、业务管理科咨询。
此通知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