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 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7-28 0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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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将对 2022 年度(即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 2022 年 6 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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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月起,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调整;逾期
调整,应当从 7 月份开始补缴。
(二)调整范围
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工资
变化情况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缴存
比例调整。
(三)调整内容
1.严格执行基数标准
(1)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为 2021 年 1 月至 12 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
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
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
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 1 号)计算,
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
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
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
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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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
的 2021 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95688 元
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 23922 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
81 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
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 1880 元;
阳曲县 1760 元;娄烦县 1630 元。
(5)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
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
办理 2022 年 7 月份缴存业务时,柜面办理应提交《太原市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附件 1,可在中心网站
下载),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应在线确认。
2.依规确定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 5%,最高不
得超过 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2)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
3.明确计算精度
(1)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分别
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后,
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
(2)最高月缴存额为 5741 元,各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
上限,按照《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
标准》(附件 2)执行。
(3)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
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为 188 元(其中:单位
94 元,个人 94 元);阳曲县为 176 元(其中:单位 88 元,个人
88 元);娄烦县为 163 元(其中:单位 82 元,个人 81 元)。
(四)调整方式
1.互联网渠道办理
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功能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可以直接通
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2.柜面办理
单位应当填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年度
调整申请书》(附件 3,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和《太原市住房公
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附件 4,可在中心网站下载),并制作《太
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分理处/管理部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
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并公
积金〔2022) 3 号)和《关于公布 2021-2022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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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分档定额标准的通知》(并公积金〔2022) 8
号)规定的标准,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太原手机公积金 APP”自
助申请办理。
三、其它规定
铁路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下限标准,比照
分中心所在地杏花岭区的标准执行。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并公积金(2022) 14 号),申请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
阶段性支持政策结束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
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
定》(并公积金(2015) 19 号),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积极做好
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附件.1.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
2. 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
标准
3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
申请书
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