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的征缴对象,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其注册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例外,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于跨地区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由用工单位代办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践中,用工单位通常不愿承担代办参保手续的义务,更倾向选择在当地有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供应商。
社保代缴主要是指第三方公司开户并在自己的社保账户为个人或其他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受托社保代缴的主力军,社保代缴也是人力资源机构俗称的“大库代理”。社保代缴服务根据群体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个人代缴社会保险,一类是为企业提供社保代缴服务。
与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不同,为个人代缴社保仍然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基础。由于此种情形下的个人通常与任何公司都不存在事实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第三方公司为个人代缴社保必须虚构劳动关系,这就涉及伪造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个人将来享受的任何社会保险待遇会被视为骗保行为。为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虽然与前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践中长期存在,通常认为并不存在较大问题。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下半年以来,各地监管动态开始逐步发生变化,对企业代缴社会保险的接受度不断下降。本质上来看,这一变化并不意外,因为为企业代缴社会保险本身具有合规风险,例如虽然企业和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但第三方公司和员工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申领社会保险时仍然存在涉嫌伪造证明材料等问题。
社保代缴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对用人单位来说,首先,尽管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代缴社保的情形下,劳动者可能以未缴纳社保为由离职,并主张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其次,如果员工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享受社保待遇,但因社保代缴导致社保不予支付的,那么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存在由用人单位实际承担的风险。
行政责任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即被监管机构认定为骗保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其次,对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劳动关系,未由真正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发生社保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及支付滞纳金的问题。至于用人单位在异地找第三方代缴的事实,基于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地方属性,实践中因各种原因,比如各地社保基金充盈与否的需要,对其关注程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刑事责任
根据201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应的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代缴社会保险在申领过程中涉及伪造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等情形时,如果被认定为犯罪,则还将面临前述刑事责任。
社保代缴的前路
客观来看,社保代缴和超时加班一样,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因各种原因而长期存在的、较为普遍的客观现象。社保代缴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国家要保证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解决社保未缴纳的问题,故而此前对于社保代缴违法性和合规性的问题关注不足。但从近几年各地政策不断收紧的态势上看,国家对社保代缴的监管已经进入了全新的阶段,应当引起公司的重视与警觉。
从根本上来说,社保代缴问题反映最突出的并非“伪造证明文件”的问题。首先,为企业还是为个人代缴社会保险就有很大的不同,为企业代缴社保,从员工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应该说不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其次,对企业代缴社保的原因,也应当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们的经验,目前企业要求第三方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社保、个税或其他优惠政策考量,例如:区域社保缴费政策差异性,个人所得税优惠征收或返还政策,利用区域政策红利按单工伤一险缴费、工伤与医疗两险缴费、工伤、医疗和失业三险缴费等;一类为企业的运营需求,例如: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等。前者可能涉及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社保基金区域化管理下损害法定社保缴纳地社保基金安全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政策协调与监管等问题,因此可以考虑相对严格的规制;但后者属于企业发展的合理需求,国家应当酌情给予相应保障。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社保代缴不应当“一刀切”,而是应当分类来进行规范。除另有规定外,对于不存在任何劳动或用工关系的个人进行社保代缴与《社会保险法》直接冲突,应当明确禁止,并引导个人依法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现行政策下,对于为企业基于社保、个税或其他优惠政策考量的社保代缴行为,可以从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各地社保基金安全平衡等角度严格规制;但对于为企业经营需要的社保代缴行为,应当考虑允许采取变动方式予以保障和规范。现阶段,对于企业而言,建议:一方面,尽量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即在企业注册地为员工依法直接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确需继续使用社保代缴的,应关注企业注册地以及社保代缴地的监管变化,进一步征询专业人士意见,及时作出必要调整。任何情况下,对于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且涉及员工利益的做法,还应考虑通过特别约定予以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细化完善,希望日后对于企业基于合理经营需要且不损害(甚至有利于)员工权益的社保代缴,可以脱离违法违规的争议,柳暗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