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疫情精准防控,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恢复社会经济秩序,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生产发展两手抓、两不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十三个方案指导复工复产防控工作。
新闻案例
案例一 天气回暖,河套地区步入春种期。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设施农业管理部门派出技术员,帮助上千农户移栽3000多亩温室秧苗。“有苗不愁长。”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北粮台村农民马永林说,村里200多个温室是大家的命根子。绿色通道开启后,秧苗、种子、化肥摘掉了大家的“愁帽子”,“抓紧时间栽种,西红柿、青椒、华莱士5月份就要上市,不能耽误好行情。” 自治区全力推进“菜篮子”生产。多部门协同促进重点农牧企业复工,累计推荐184家龙头企业申请国家专项低息贷款,盟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复工率已达70%。
案例二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5日讯 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网站消息,截至22日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复产企业达到1792户,复产率65%;员工返岗人数68.7万人,到岗率64.5%。
案例三 从近期监测数据看,商务领域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品牌连锁店、综合超市、商贸流通配送企业、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社区菜店的复工率达到80%以上。巴彦淖尔市的各行各业截至2月23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城区公交车恢复运营;2月24日临河区14家餐饮店通过线上开始营业;2月25日,临河区共有81家理发店开门营业;2月26日五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首批复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服务单位79家、食品加工小作坊25家、其他行业即土产五金机电门店、文化用品门店、修理店等34家、药店10家。
律师解读
法律链接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