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及《衡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实施细则》等政策,现将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8432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做调整,仍执行衡水市区最低不得低于1790元;冀州市、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最低不得低于1580元。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6144元。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四、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