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提取指南
添加时间:2022-07-15 13: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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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偿还商业贷款提取
①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②职工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③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公积金提取
①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②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
③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房租。
4、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5、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全额提取
1、职工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