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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阳江公积金提取范围

添加时间:2022-06-23 1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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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提取范围: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产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既有住宅中增设电梯的业主分摊费用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离休、退休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项情形的,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职工及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八)、(九)、(十)项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八条、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最多可以确定其中两套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当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个贷率)连续6个月超过90%以上(不含本数),经提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前款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形条件人可调整为仅限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