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公积金可以办理商业贷款转组合贷款,具体如下:
一、贷款对象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长沙中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缴存人或其配偶在长沙地区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在未结清贷款前,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须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至少应正常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
(二)借款人原按揭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原贷款银行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无异议。
(三)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征信管理相关规定。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注销房产不计)。
(五)借款人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的;借款人家庭现有一套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借款人与他人进行房产置换的;均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未超过2次(含),且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六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七)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此套住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本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
(八)借款人购买的二手房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清晰,符合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
(九)符合省直中心和商业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规定。
(十)借款人符合国家及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