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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济补偿

添加时间:2021-10-14 11: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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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派遣的经济上的补助。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经济补偿金在我国劳动法典里又称之为辞退补偿金。相关法条称之为经济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才能有经济补偿呢?

  一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有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但是,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规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并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加以明确,因此,如果用工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与劳动派遣机构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种情形既包括劳务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包括用工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的,只要出现上述情形,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公司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这里只要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工单位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以用工单位拖延支付社会保险费为由进行抗辩。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这里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包括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包括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用工单位明确规定不适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规章制度除外。出现上述情形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由于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只涉及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因此,这种情形不涉及用工单位的行为。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实际上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指挥。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劳动的,也应视为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这里主要是指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被派遣劳动者也应当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