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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添加时间:2021-08-26 17: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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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求职的时候遭受性别歧视?在试用期及聘用期间被无故辞退?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各种刁难?遭受工伤,公司拒赔?

  作为劳动者,面临这些问题时你是束手无策还是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小编来给大家扒一扒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一、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在招录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业歧视的情况,例如性别限制、年龄限制、婚育情况限制、户籍限制等等。针对某些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聘用单位负有证明该等条件是完成岗位工作职责必要条件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就业歧视的不利后果,包括赔礼道歉、赔偿应聘者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以及遭受行政处罚等。

  法条索引:

  《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

  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深圳地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若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劳动者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二倍工资惩罚及自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可谓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二支利剑,可以有效打击用人单位利用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企图逃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行为。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享受劳动报酬、社会福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关系作为绝大部分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奖励、津贴等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需按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进行支付,且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其获得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公积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同时在发生工伤事件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部分。

  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除享有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的下班休息、周末休息、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外,还享有带薪休年假、生育假、婚丧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法条索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特别是高危高风险行业的劳动者,例如建筑工人、煤矿工人等。

  针对女职工,劳动法亦有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宜其身体情况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我国出台了专门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规,后面我们将辟专文分析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关系后,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变更、工作内容变更、薪资变更、工作地点变更等,当然,此处主要是讲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

  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更是有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和解除程序要求,除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建立多份劳动关系且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要求拒不改正;因劳动者原因劳动合同无效”几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以其他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或变相续签劳动合同的,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视解除的理由不同以及解除的程序是否合规,亦存在差别,合规解除的为一倍,违规解除的为二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还有点小复杂,此处就不做论述。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后,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们。虽然劳动者享有以上权利,但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张,否则将没法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