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猎头网-中高级人才猎头网站!服务热线:400-1801-668 好猎头   |   登录 注册

常见的劳动纠纷问题

添加时间:2021-08-10 17:30:08
浏览次数: 0

  常见的劳动纠纷问题

  一、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或合同期,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析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因此,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机关进行举报、投诉。

  综上可简言概括为以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工补交社保,劳动局也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保。

  四、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公积金:

  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除非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则应该认为是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据此提起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补缴。

  五、职工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的计算标准:

  以实发工资为准,而非应发工资。

  六、格式条款中完全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有关案例中,劳动者签署收据“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承诺放弃向公司追究一切责任的权利,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收据中除被告签名外内容均系打印,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且格式条款的内容完全排除了被告的权利,应认定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