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代发工资时谁负责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考虑到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个人之间存在多次支付的现象,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的规定,有权决定收入支付对象和金额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扣缴义务人。
问:
单位收取的劳务费退还给税务人员后,如何处理会计和税务事务?
答:
具体情况如下:
会计处理:先计入其他收入,奖励给税务人员,计入相关成本;
个人所得税:奖励企业税务人员,需按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总局已经回答了问题,需要缴纳增值税。北京也明确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部分地区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除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企业形成的负债外,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因此,它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2、论扣缴义务人的代扣所得税法律责任
2001年5月1日前,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或者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2001年5月1日后,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号),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或者不应当代缴的税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税收。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处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论滞纳金是否应计入应抵扣税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原则,扣缴义务人不得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无论修改前后的税收征管法是否适用。
问:
企业邀请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给予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范围如下:
……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修、安装、制图、化验、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塑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影视、录音、录像、演出、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和其他劳务收入。”
因此,企业应根据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料来源:总局12366
问:
个人投资者购买企业股权后,将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购买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
“一个或者多个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公积不转为股权,其中一项计入股权转让价款,在股权交易时履行所得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的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给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
(1)新股东以不低于资产净值的价格购买股权的:
企业原有的盈余公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转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的价格购买股权:
在企业原有盈余公积中,股票购买价款与原股本的差额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款,新股东盈余公积转为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购买价款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不计入股权交易价款,新股东累计盈余转为股权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的价格购买企业股权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转增股本:先增加累计收益的应纳税部分,再增加累计收益的免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