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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添加时间:2021-05-25 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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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据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比如,公司招聘劳动者从事生产、销售、管理、科研等活动均可能产生劳动关系。

  2、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同,董事的产生并非源于公司的招用,而是其他:(1)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非职工董事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2)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董事是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因此,无论非职工董事,抑或职工董事,还是独立董事,均非源于公司招用,皆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3、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公司的职工董事,首先必须是公司的职工,然后才可能作为职工的代表担任董事,因此,职工董事的特质决定了其具有公司职工和公司董事的双重身份。从职工董事的职工身份的角度来讲,其与公司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劳动关系存在是基于其职工的身份,而非基于其董事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