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11时许,邓某乘坐北京678路公交车行至万芳桥东站时,其自述因售票员报错站而错过下车,邓某要求司机停车,因车辆已出站司机拒绝其要求。
邓某拿着其携带的牛奶箱至前门处准备在下一站洋桥西站下车,公交车行至洋桥西站后两次停车,邓某均未下车,理由是司机没有在678路指定位置停靠,公交车司机武某反复询问其是否下车,邓某没有下车,双方均情绪激动。
司机将车门关闭并向左打方向驶离站台,在司机刚起步时邓某手持牛奶箱对公交车司机武某进行殴打,在牛奶箱被夺下后仍拉拽、殴打司机,导致司机武某紧急刹车,与冯某驾驶的小客车右侧发生剐蹭,两车损坏,车厢内姜某、田某、于某,公交司机武某、随车保安路某均受伤。
事故发生后随车保安路某报警,邓某准备下车离开时被司机武某拦住,邓某随即伸腿试图踢踹司机武某,被拦下,后司机将车门关闭等待警察。
经鉴定,678路公交车及小轿车两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8140元,被害人姜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邓某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民警查获。
2019年3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提起公诉。
本案今年4月17日曾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庭上,邓某表示,她曾短暂在公交公司工作,后来因为身患抑郁症无法控制情绪,便离开了工作岗位。邓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邓某患有精神疾病,公交司机仍对其辱骂、呵斥,在双方已经发生争执时仍选择发动车辆,对事件本身也有过错。邓某系冲动行为,主观恶性较轻,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虽然邓某自称患有精神疾病,但鉴定机关认为,邓某在案发时并未发病,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2019年7月15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依法进行宣判。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牛奶一箱予以没收存档。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
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犯罪成本不能降低,精神疾病也不能总用来当做“免刑金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就靠铁手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