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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层出不穷,人事部门如何避免

添加时间:2019-03-27 1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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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内部高管猎头“挖走”,带走大批精英;企业经营不善,销售人员集体跳槽、自立门户;销售人员因业绩不佳,被企业炒“鱿鱼”;跳槽时,企业任意克扣销售人员薪酬……“流水的兵”在流动,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层出不穷。遭遇此类情况,人事部门和员工应该如何正确处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王华是某消费品公司的销售员,因个人原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完人事离职手续。但却迟迟未收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销售奖金。王华多次与公司人事部联络,但双方各有各的理由,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公司方面有其不发放工资的理由:原因一、按照公司流程,员工必须在离职前完成《离职移交单》所规定的相关手续,才能领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等费用,但是直到月底发放工资时,人事部还是没有收到王华完成的《离职移交单》;原因二、人事部收到王华所在部门的书面通知,告之王华与经销商有未结清的促销款,而财务部也通知人事部该员工有2000多元借款未结清,所以不能发放工资。于是,人事部没有发放工资,并曾多次电话和传真通知王华尽快与财务部联系解决挂帐事项。

  被告公司其实已经掌握了合理的证据,证明王华违反公司纪律、与经销商有账目往来,同时也有王华留在财务部的未结清的借款。较合理的做法是公司应该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王华在规定时间,来公司给出解释;如果涉及金额颇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公司擅自扣除王华全部工资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操作最终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