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9-02-25 17: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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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前不久,上午接到一单位负责人电话,公司有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元旦当日,公司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但员工提出元旦属于法定节假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需要延后到节后上班第一天。请问,员工该说法是否成立?
律师分析:
实务中,劳动合同的期限常是以年度为单位来确定的,所以可能会出现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情形。
原则上,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有: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情形中,并没有说到劳动合同期满遇到法定节假日的,需要顺延后才能终止。
之所以有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可能是与程序法律中期间规定的理解有关。比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基于对该规定的理解,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日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才能算期满。
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间是两码事。《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是由法律为了保障诉讼程序而事先拟定的固定时间段,不得当事人自由约定,在计算民事诉讼中期间届满日时,需要结合起算时点来进行,故法律进一步规定期间届满日遇到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劳动合同的期间是双方自由约定的,它的起始日和到期日都是双方事先就已经明确知晓的,即便到期日遇到节假日,也无顺延的必要。
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日即使遇到法定节假日也无需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才能终止。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具体时点,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需要提醒的是,法定节假日系带薪休息日,劳动合同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虽可以在该日终止合同,但不要忘记依法支付劳动者当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