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务关系解除如何认定
添加时间:2019-02-20 11: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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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务关系的双方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工作的实施双方的关系也是劳务关系,后来劳动者辞职或是离职了,双方对于解除事实劳务关系的时间上产生了争议,那么,事实劳务关系解除如何认定?
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但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针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外,对于其他情形的劳动关系解除形式,法律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换言之,只要法定情形出现,解除权方向相对方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履行书面手续并非必要。从这个角度讲,所谓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实质上是个伪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说明了本法第50条规定的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实为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失业救济权、再就业权而应负的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由此说明,用人单位不履行书面解除义务,将导致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不影响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
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认定,其意义不仅在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还涉及劳动关系项下的实体权利义务和利益问题。如果主观上劳动关系双方已无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愿,客观上双方也无履行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形下再认定劳动关系存续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如何解除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管辖范畴,遵守劳务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双方口头约定且双方认可或者双方同意的除外。发生争议纠纷可以找第三人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劳务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配劳动力,双方存在对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不是对劳动者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具体包括:
(1)下岗、待岗、停薪留职的人在社会上另找到单位,则与新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动法》规定:当与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与原有的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专门的劳务输出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输出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是劳务关系。
(3)离退休人员被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