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反劳务合同条款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9-01-29 10:49:25
浏览次数:
0
劳动者进行劳动活动时,就需要签订对应的劳动合同,以对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责任进行确定和约束。但当遇到某些状况时,对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进行解除,也往往需要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对员工进行补偿。
一、劳动合同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除以上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造成劳动者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12月颁布的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具体数额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