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三级医疗服务体系
添加时间:2018-09-29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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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全区以医疗机构为主体,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医院和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开展“互联网医疗”(含远程医疗)的硬件环境和监管服务系统,为患者提供网上预约挂号,就诊咨询,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疑难病会诊等常态化服务,实现全区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框架体系。
《实施意见》指出,开展“互联网+”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自治区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并在自治区和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统一部署,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血液管理、卫生应急管理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管理等系统。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不断提升业务素质。
《实施意见》要求,大力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鼓励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建设自治区和盟市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在平台上建立全员人口数据库、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电子病历数据库和推广应用居民健康卡,推动自治区与盟市平台的连通,盟市平台与区域内机构的连通,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提供基础保障。
《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实现自治区平台上与国家级平台对接,下与盟市平台连接,储存大数据,承担全民健康信息交换与共享服务。落实硬件资源配置,满足信息存储需要。配齐系统工具软件和网络安全软硬件。不断完善功能,畅通部门、区域、行业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实现区域内医疗健康信息共享应用。旗县(市、区)不要求单独建立平台,可在盟市区域平台上搭建所属旗县(市、区)虚拟平台。各盟市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区域平台建设任务,主要功能要达到国家《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标准,实现上下、左右兼容,满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