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谁承担
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 。
(3)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4)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总额计算方法:
缴费总额=上年度本县农民人均收入×倍数(3、4、5、6、7、8,六个档次)。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5)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额的计算
缴费总额=全省上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20%×15年。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6)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后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符合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先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7)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按月计发。
(8)完全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9)从何时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0)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
(11)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
(12)县(区)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需准备的材料
①县区人民政府承诺文件;②县区人民政府对每一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③《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④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局、社保中心核定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⑤听证送达回执;⑥征地告知书;⑦其它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料。
(1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核算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收入;支出户用于核算财政专户拨付资金、支付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管理、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都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社保经办机构所需业务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基金收入的1.1%拨付,不得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未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