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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添加时间:2018-08-24 15: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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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通过调整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层网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落地。

记者了解到,甘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主要有四项内容调整:

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医保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适度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2018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由省级统筹,用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10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85%的部分进行补偿,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际补偿比达到85%。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从2018年6月1日起,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2000元;对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报销72%-90%(各区间报销比例比城乡居民提高10-12个百分点),其中: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实施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

落实“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服务,患者出院只交个人自负费用。(来源:中国甘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