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8-08-15 1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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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用工中,劳务派遣合同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合同,因为涉及三方主体,被派遣劳动者大多岗位又是属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岗位,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往往就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更难得到保护。
针对此类特殊的人群,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一定要规定的更详细,以免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纠纷难以解决。
小伙伴们今天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派遣内容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是不与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因此在于劳务派遣单位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将要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需要工作多久已经工作岗位基本的要求。不要等到与工作单位有纠纷时手里一张凭据都没有。
二、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不像普通的工作形式,一般的合同期限是分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是可以随意约定,没有最低要求。但劳务派遣合同每次签合同都需要两年以上。
三、费用问题
1、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比如小编是被一家在西部的劳务派遣公司招聘,而东部沿海的一家公司有人休产假了,西部的公司就派遣我去东部沿海的公司工作,则我的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之类的都应该是参照东部沿海公司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而不是西部公司的标准。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如果有人跟大家签了劳务派遣合同后还问你要钱才把你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那这种人一定是坏蛋,必须要敢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社会保险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被派遣劳动者不能因为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不是同一家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就有理由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被派遣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