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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需担责,法院提醒谨慎看待“第三类医疗”

添加时间:2018-07-30 15: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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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一些突破传统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不断涌现,如克隆治疗技术、CAR-NK细胞技术等,但因该类技术可能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进一步临床验证等,国家对该类技术进行严格的控制,许多技术仅限于临床研究,不能进行临床使用。但某企业却在从事该类技术的研究时,将CAR-NK细胞技术直接应用到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的治疗中。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侵权案件。

刘某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近十年,于2015年底病情恶化,转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在当地医院治疗无明显效果后,刘某的家人在网络上看到某公司有临床用干细胞及免疫细胞技术的介绍,于是刘某家人与该公司联系,双方就刘某的病情及相关技术进行交流后,刘某放弃在医院的治疗,与其家人至某公司接受CAR-NK细胞技术治疗。刘某及家属与某公司签订了知情同意书,表示同意接受CAR-NK细胞免疫治疗,并知晓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等。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先后四次向刘某体内注入CAR-NK细胞及干扰素,在刘某于最后一次接受注射后,病情恶化,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的死亡证明中记载死亡原因为慢性髓样白血病。刘某家人认为,某公司的治疗行为是导致刘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故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5万余元。

某公司认为,自己未向刘某及家属作出任何承诺,仅在其了解的相关领域内保健治疗的有效性作了介绍,未要求刘某及家属放弃化疗来本公司治疗,且在给刘某正式进行细胞保健治疗前向刘某本人及家属明示了治疗方法及风险,治疗方式本身也得到了刘某本人及家属的同意,刘某家属也认可治疗效果。至于其是否有资质进行该类治疗,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范畴,与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无关。另外,刘某系慢性髓样白血病致死,属于因病自然死亡,与其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其对刘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刘某家属认为刘某死亡与其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就此充分举证。

审理中,刘某家人申请对刘某的死亡与某公司的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审查,某公司无医疗资质,且其使用的CAR-NK细胞技术属于国家仅允许临床研究的第三类技术。而刘某所患血液类疾病的患病原因、病程转归等因素较为复杂,某公司未提供刘某在其处进行治疗的相关记录,鉴定机构无法判断CAR-NK细胞对刘某病情的影响,鉴定被退回,故刘某的死亡与某公司的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无法通过鉴定得出结论。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对此予以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 根据国家规定,CAR-NK细胞技术为未列入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属于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严格控制管理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对此,法院询问了苏州市卫生局,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已暂停CAR-NK细胞技术的临床应用。在此情况下,某公司明知自己不具备医疗资质,仍向刘某体内注射CAR-NK细胞和干扰素,苏州市吴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就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并被处以罚款;某公司坚称其行为是“保健”行为,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某公司在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暂停临床应用的CAR-NK细胞技术以“保健”为名对刘某进行治疗,其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根据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刘某的死亡原因为慢性髓样白血病,无法据此确认是某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刘智明的死亡。而刘某在接受某公司的CAR-NK治疗前,经医院诊断已进入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变期,病情危急,在此情形下,刘某家属选择到某公司接受CAR-NK细胞技术的治疗,并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应视为刘某及其家属对刘某的病情及某公司有无资质、CAR-NK细胞技术有无风险等有一定的认知与了解。现刘某家属也无证据证明某公司的行为与刘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刘某所患疾病情况较为复杂,也无法简单归结其死亡原因。故根据双方情况,法院酌定刘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088885.5元,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刘某326665.65元。(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