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在遭受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劳动法关于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规定。
一、受理范围
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
3、委托鉴定,包括
(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公伤;
(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
(3)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4)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
(5)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6)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二、鉴定内容
1、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2、工伤职工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3、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4、工伤职工生活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三、鉴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员及其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是上面几项材料。
(二)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四)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是劳动法关于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