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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的两三事

添加时间:2018-06-26 16: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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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这个词出现在招聘信息上的频率逐渐上升,企业往往希望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员工,以降低自身的用工成本并规避劳动法的用工规定。那到底什么是劳务派遣呢,让我们来一 一解答。

一、劳务概念和特征

1.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真正的归属单位,即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工作的地点,但是并不是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派遣协议(区分于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派往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

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表述,即有关系无用工,有用工无关系。举个例子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不用工,而用工的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真正的归属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只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与劳动者并无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②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二者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一民事合同。用工单位=接收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

③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二者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3.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

① 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

② 辅助性:即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 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从事工作,而该工作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

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订立劳动合同:

① 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② 可约定试用期,但只能约定一次。

③ 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④ 不得以小时工的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告知义务: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付薪义务: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应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支付其薪资。

4.禁止收费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禁止自派遣: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出资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不得自设新的单位,再派遣劳务公司中的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禁止再派遣: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4.告知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保证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三、劳务派遣纠纷

1.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2.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