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出offer的注意事项
添加时间:2018-04-27 14: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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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员工面试合格之后企业向被录用员工发出offer已经成了招聘的常规流程,offerletter是外来语,中文一般称作《录用通知书》或《录用信》,被录用者一般在收到offer之后到企业办理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现实中可能因为一些原因不能录用员工的情况,比如说公司对职位发生了调整、领导给出其他意见,或者有更合适的候选人,也可能是因为被录用者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来公司报道,或者是被录用者体检不合格等原因。
由于各种情况导致企业拒绝录用已发出offer的求职者容易产生纠纷,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增强,这类型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起来。
案例1.肖某原是一家电信公司的售后主管,后进入某科技公司面试,面试后某科技公司向肖某发出offer,明确其职位和工资。于是肖某回原公司辞职,办理完离职手续后,肖某按照约定去报到,却被该公司告知职位已取消,不再进行录用。肖某要求公司进行赔偿,但某公司认为并没有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行为并不违反劳动法,因此是否录用是该公司的自由,并且拒绝向肖某赔偿。肖某遂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共计40000元。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某公司赔偿肖某25000元。
案例 2.2008年7月,小王收到某公司的offer,明确要求小王2008年9月1日到公司报到,小王遂向原公司提出了辞职。辞职后,小王又接到该公司通知,说不再录取小王,并且没有说明原因。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无果后,小王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侵权为由,判决电器公司赔偿小王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损失。
许多HR认为劳动法里没有关于企业发出offer的规定,因此发出的offer对企业不具有法律约束,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认为企业发出录用劳动者的offer,是企业向劳动者发出希望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法律上定义的『要约』,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如果企业反悔的话,造成劳动者信赖利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企业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HR发出offer要谨慎。
1.在确定公司能够录用候选人以后才能发出offer,发出之前,再次找领导确认是否录用该员工。在offer中,列清楚双方约定好的条款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对于需要做背调的重要职位,HR应在发出Offer前进行背景调查;
2.要求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并注明:若候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Offer失效。
3.在offer中明确列出企业不予录用的情况,例如简历中有虚假成分、员工未按约定日期进行报到,或者员工体检不合格等。
4.在offer中约定好违约责任,这样无论是用人单位违约还是劳动者违约,均应承但相应的违约责任。
5.为了规避offer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风险,用人单位可以对二者的关系作出界定,例如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offer自动失效;或明确当二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