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其中对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收益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此次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方案,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具体实施举措。”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黄志龙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有业内人士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划转股权后,社保基金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收益来源于股权分红,以“管资本”、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将进一步凸显高分红公司的价值,符合国企改革的发展方向。
在黄志龙看来,以国有股权的分红作为社保基金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养老金缺口压力长期存在。
黄志龙还表示,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其前提依然是国有资本的增值收益作为社保基金的补充,这也从另一方面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国有资本的运作来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转载自网易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