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40岁的乌鲁木齐市民王某和妻子刘某在共同生活中,常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两人矛盾激化,最终走上了法庭离婚。经过法官调解,两人均表示坚决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车辆以及存款的分割没有争议。但妻子刘某提出要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时,遭到王某严厉拒绝。
刘某登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发现,截至2017年10月15日,其丈夫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8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我的住房公积金归我个人所有,她无权分割。”王某认为。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
【说法】
据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谷丽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谷丽娜说。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为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具体操作中,可以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 (转载自人民网)